清代财政制度分为咸丰以前和咸丰以后两个时期。在咸丰以前,朝廷通过存留起运和钱粮奏销制度对财政管理和监督权进行了严格的掌控。
咸丰以后,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地方督抚的势力逐渐膨胀,朝廷对财权的控制逐渐衰微,形成了一种割据性的省级财政。
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咸丰以前的财政制度。清代财政管理方式为高度集中,朝廷对地方的掌控力度很大,各省督抚几乎没有发言权。
朝廷通过解饷、协饷以及奏销制度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了严密的支配、控制和监督。户部作为具体负责管理国家财政的部门,出台了许多细则,并以全国的省名分为14个清吏司,分别管理各省的财政收支和钱粮奏销。
在地方各省中,布政使是掌管全省财政的重要人物,他们负责管理全省的财政收支,包括十年会户部、均税役、登记民数等。
此外,布政使下设分守道负责管理一府或数府的财政,府、州、县各级行政机构的一把手也会分管其辖区内的财政。
清代的国家财政主要来自于赋税,包括田赋、盐课、关税和杂税四项。其中,田赋和一部分杂税是由州县征收的,而盐课和关税则由盐政衙门和各税关直接上缴户部。
咸丰以前,田赋是国家的主要财源。根据朝廷的规定,全国每年的田赋是有固定数额的,各省份必须按照《赋税全书》上所载的定额上缴给国库,不得有缺斤少两的情况。
田赋的征收与粮食的生产密切相关。根据农业的收获季节,田赋每年征收两次,春季称为“上忙”,秋季称为“下忙”。
上忙从二月开始,五月结束;下忙从八月开始,十一月结束。
土地征税与地理位置和气候密切相关,各地征收时间存在差异,北方通常较南方晚。征收工作由州县衙门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足额征收田赋和杂税,并将所得款项解交至布政司藩库。
布政司衙门统一核算后,将税款分春、秋两次解交至户部国库,分别称为“春拨”和“秋拨”,春拨需在二月底之前解交,秋拨需在八月底之前解交。
换言之,州县衙门在春秋两季向农民征税,并解交至省布政司衙门,后者核算后,次年再分两批解交至户部国库。整套征收过程并不复杂。
在明清两朝,赋税征收后,并不是全部都要解到户部,还需要留下一部分作为本省官员的薪水和其他开支。这部分留下的资金叫做"存留",而解到户部的部分则称为"起运"。
明代的时候,存留部分的比例相当大,最少也有40%左右。但是到了清代,朝廷为了掌控地方财政,大大削减了地方存留的比例,几乎拿走了80%的资金,留给地方的财政,几乎无法满足日常开销。
这可能是清代地方官员腐败更严重的原因之一。"起运"和"存留"并不能完全揭示清代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运作。
具体来说,这是通过"解饷"和"协饷"制度实现的。这个制度是从雍正初年开始实施的。地方会预留一部分钱款作为官员的薪水和其他开支。
但这个存留部分的具体数额,必须严格遵守户部的拨款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又出现了两个新的名词,即"冬估"和"报拨"。
一种是“仅敷”,如广东、广西和福建,这些省份的钱粮存留部分刚好够开支,不需要朝廷拨款,也没有剩余。第二种是“不足”,如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和甘肃等省份,这些省份的钱粮存留部分不够开支,需要临近省份的援助。
第三种是“有余”,如江苏、浙江、河南和山东等省份,这些省份的钱粮存留部分用不完,剩余的部分需要拨给那些“不足”的省份,或者解交户部。
户部拨给“不足”的省份的这部分钱款被称为“协饷”,而有余省份援助临近省份或者解交户部的钱款被称为“解饷”。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保留的部分,仅仅是指田赋,盐课、杂税、关税这三大项的上交仍是必须的。因此,各省保留的部分实际上并不多,如果以一个县为例,可能只有几千两银子。
从雍正时期开始,朝廷规定各省可以保留一部分银两以备不时之需。以乾隆朝为例,直隶省保留11万两,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南等省各保留5万两,云南、贵州等偏远省份各保留20万两。
地方各省的年度开支需要按时提交户部进行审核,解饷、协饷可以理解为年度预算,奏销制度则是年度审核决算。
咸丰以前,朝廷通过财政制度严密控制地方。太平天国运动后,地方督抚逐步掌握财权,取得朝廷原先未下放的军权和人事权,形成外重内轻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