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被盗刷,工商银行未尽到充分提示告知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工行和平支行仅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的方式,既不足以使持卡人注意到资金风险,也未能阻止损失的发生,对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6月20日开始,于某名下尾号为的工商银行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转出元。年7月2日,于某名下尾号为的工商银行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又转出元。于某自述,上述转款行为非其本人做出,并提交了受案回执一份,记载“于某,你于年8月10日报称的储蓄卡被盗刷案我单位已受理”。

另查明,6月20日至7月2日,于某银行卡登录IP均为江苏电信,与之前的IP网段不符,登录设备由红米8A更换为IPHONE7,并于6月20日8点54分通过验证自助重置支付密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称,涉案借记卡盗刷期间发生的转账,银行第一时间发送短信提醒,是于某对于手机短信提醒未及时察觉和认真对待,才导致盗刷行为的持续进行。银行认为,于某应当对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于某称其预留手机号码仍在正常使用,但未收到上述短信。

工行和平支行未尽到充分提示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工行和平支行作为专业存款储蓄机构和手机银行软件的提供者,负有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和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不被轻易盗用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于某的账户连续发生十几笔转账行为且转账时间多为凌晨,工行和平支行仅发送短信提醒,且提醒内容并非提示于某账户存在登录风险等信息,故工行和平支行未尽到充分提示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于某存在未妥善保管好个人密码等交易信息和未及时注意到异常交易的可能性,故于某对借记卡盗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由工行和平支行承担50%,于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为宜,即工行和平支行赔偿于某元。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赔偿元。

一审宣判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的账户在异地、其他设备上发生登录、修改密码等高风险行为,并连续发生多笔交易,工行和平支行作为发卡行应当识别此种风险,不能仅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向持卡人进行提醒,还应采取更严格的验证方式确认操作否系持卡人本人的行为,以确保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工行和平支行仅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的方式确认,既不足以使持卡人收到短信、使其注意到资金风险,也未能阻止损失的发生,对此发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工行和平支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结果并无不当。工行和平支行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担。

(华商报记者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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